用 户: 密 码: 注册用户
搜 索 Goodlawyer法律咨询论坛
 
当前位置:首页 >> 股权转让纠纷 >> 股权转让纠纷 >> 正文 021- 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

公司人格混同
转自: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:2005-6-6 11:35:42
   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,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。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,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,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。⑥但实践中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、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,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,但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,实际已被股东控制。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,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,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,易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、私吞,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。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,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,交易对方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。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全部的财产或业务连续性混同时,不仅严重地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,而且也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不明了,财产的独立化程度与权利义务归属点的法技术不对称,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,⑦故应揭开公司面纱,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面目,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。现实生活中,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下面几种:


1)母、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。《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》第七十七条规定:"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(企业)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,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,被控股公司(企业)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(企业)。该子公司(企业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"由于母、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,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,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,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,据此,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,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,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,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

  (2)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。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"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%以上的股份,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。"之所以这样规定,主要是为了避免交*持股引起的控股问题。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,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,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,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,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,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。


  (3)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。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,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,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、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,董事、监理相互兼任,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。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刘军厂,执业律师15年,经验丰富,现为信诚(上海)律师事务所主任。    
地址: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
电话:86-21- 62110181  62116500  
手机:13788908212  13916017140
网址:www.gongsifa.com
网络实名:公司法    合同法


(编辑:公司法律网)
在线咨询】【律师聘请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关闭窗口
专业法律咨询
友情链接
安徽律师网
中国宁夏律师
企业服务网
法律服务网
中国律师频道
浙江律师网
广西律师网
湖南律师网
新疆律师网
青海律师网
中俄投资网
中国江苏律师
四川律师网
中国驰名商标
中国江西律师
湖北律师网
山西律师网
中国法律培训
友情链接
法律顾问 | 法律咨询 | 客服中心 | 会员注册 | 合作加盟 | 论坛 交 友 | 博客 播客 | 各地分站 | 实用信息 | 电子杂志 | 网站律师 | 培训课程 | 支付中心

MSN:lawyer@gongsifa.com lawyer@goodlawyer.cn gongsifa@hotmail.com 联系信息:(021)62111001 62110181 北京 010-51296030 13916017140 13788908212

版权所有: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: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www.guquanlawyer.com 中国股权法律网 总部地址: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 8A

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