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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侵占罪
转自:goodlayer法律论坛 时间:2008-4-21 16:39:22

 

    职务侵占罪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。
职务侵占罪必须不具有如下身份:
         一、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主管,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,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;
         二、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不具备“从事公务”的人员。
     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才构成职务侵占罪。如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、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权,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把公司、企业、其他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,而这种侵占行为是故意的。

        刑法第271条规定:

 一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

二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 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,应予追诉。

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上海市检察院、上海市公安局、上海市司法局规定了上海地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.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。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第17号法释对刑法271条又规定了下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构成职务侵占罪“在国有资本控股、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,除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,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,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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